開曼群島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分別頒布的《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和《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那么,跨國企業該如何應對開曼與BVI公司的實質性要求?佰信將在本文中為您做重點分析。
法規背景
2017 年 12 月 5 日,歐洲聯盟(歐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稅務司法管轄區名單,通稱為「歐盟黑名單」。歐盟于此名單內將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等一些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列入灰名單,認為它們有意「協助離岸結構或進行安排,以讓其獲取一些不能反映該司法管轄區實際經濟活動(‘經濟實質’)的利益」。
為解除歐盟對其所認定「缺乏經濟實質」的擔憂及使其脫離歐盟黑名單,每個司法管轄區均采取了不同的應對方案,以下是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應對方案:
(1)開曼群島立法議會通過了《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該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憲,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英屬維爾京群島通過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該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憲,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法規重要內容
經濟實質法中,開曼和BVI涵蓋到的公司:
1、開曼:
(1)開曼群島公司:
①根據公司法成立;
②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根據 2017 年有限責任合伙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公司;
(3)在開曼群島境外成立,但根據公司法注冊的公司。
2、英屬維爾京(BVI):
(1)所有具法人資格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非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企業不在本范圍內)
(2)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持法人資格并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經濟實質法中,開曼和BVI都將涉及到業務:
(1)銀行業務
(2)保險業務
(3)基金管理業務
(4)融資及租賃業務
(5)總部業務
(6)航運業務
(7)持有資產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分銷和服務中心業
這些行業也是選擇注冊開曼公司和BVI公司最常見的業務,如果您在未來規劃需要使用開曼或BVI公司來經營這些業務,可以咨詢佰信顧問,我們將協助您完成注冊并指導應對實質性要求的策略。
經濟實質法中,在開曼與BVI開展相關業務時需注意的要點:
(1)在開曼開展相關業務時:
①在開曼境內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②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業務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及相關設備等);
③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擁有適格資質的全職員工;
(2)在BVI開展相關業務時,考慮到其業務實質和范圍:
①就該等業務雇傭了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短期或長期,被相關實體或其他實體雇傭均可,但必須身處BVI境內);
②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
③有進行核心創收業務合適的辦公場所;
④若系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于BVI境內;
經濟實質法中,開曼和BVI的“核心創收業務”:
“核心創收業務”是指在產生收入方面對相關實體至關重要的活動,法案對于以上列舉的每種相關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均進行了具體說明,下面選取基金管理業務和持股業務為例:
1、基金管理業務:
①作出投資決策;
②計算風險和儲備(reserve);
③對貨幣和利率波動和套期保值作出決策;
④為監管部門和投資者提供報告。
2、權益持有業務:從事持有權益所有相關活動。
重點分析
1、對于現有已設立開曼、BVI公司的企業,請先分清楚目前開曼和BVI公司的主要用途,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開曼公司(以常見目的為例)
A3:離岸地的存在有其優勢,像香港、新加坡依然是華人企業重要的業務布局所在地。是否要在未來的業務規劃中使用開曼或BVI公司,依然取決于要從事的業務、預期帶來回報以及需要付出的成本。
11/03
11/30
11/30
11/30
11/30
11/30
社會責任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