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即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有關之財務資料。
一、香港公司哪些情況下是需要做賬審計
1、 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2、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4、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5、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6、與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7、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
8、委托在香港代辦業務;
9、未經營的公司建議按時做不活躍審計報告。
二、香港公司做賬報稅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1、公司資料:
①最新年度年審資料(NAR1+商證)
②章程+NNC1+公司注冊證書(首年)
③改董改股文件、變更文件(如有)
④上年審計報告、計稅表(若首次在我司做賬需提出)
2、銀行月結單:
做賬期間所有銀行月結單(須提供正式的銀行月結單,且須多提供一個月)
例如:本賬期為2018.4-2019.3,須提供銀行月結單期間為2018.4-2019.4
3、銷售單據:
發票、合同。銷售發票信息應包括本公司全稱和地址、客戶名稱及地址、發票號碼、發票時間、貨物或服務摘要,單價、數量、總額、及交易日期;合同須供銷雙方蓋章簽字。
4、采購單據:
發票、合同。采購發票信息須包括供應商名稱及地址,本公司全稱及地址、發票號碼、發票時間、貨物或服務摘要,單價、數量、總額、及交易日期;合同須供銷雙方蓋章簽字。
5、費用單據:
①運費:須提供運費發票;
②傭金款項:須提供傭金協議或合同,收據;
③租賃合同:合同承租方必須為本公司全稱;
④廣告宣傳款項:須提供相關的合同,合同須蓋章簽字;
⑤買賣資產:須提供買賣合同副本,提供服務發票或收據(如律師費),代理商傭金及經濟費用,印花稅;
⑥展會費用:提供蓋章參展合同及發票;
⑦律師費用:須提供蓋章合同及發票;
⑧咨詢顧問費用:須提供蓋章合同及發票;
⑨倉儲費用:倉儲合同或發票(例如在亞馬遜有FBA倉,有倉儲費用支出的);
⑩測試及檢測費用:須提供合同(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費用,如食品安全檢測);
?員工工資:須提供簽字的工資表,工資表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資總額、強基金(若有購買)。